关于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意见
2017-10-23 14:51:00  来源:

  关于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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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执行和监督,是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两个重要环节,是健全完善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特别是去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司法办案中的一些顽瘴痼疾得到有力解决。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司法不规范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还较为严重。这些问题之所以仍有发生,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和在责任追究上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规范司法制度执行和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教育,促进提升规范司法意识和能力 

  要把加强学习和熟练掌握各项制度规定,作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前提基础。全省各级院尤其是各级院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把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部署要求,以及高检院、省院制定的各项办案规定及纪律要求作为一项硬任务、硬指标来抓。要积极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集中培训、正反典型案例研讨教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全体检察干警的学习培训,着力做到人人学习、人人知晓,学深学透,确保各项司法规范制度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在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赛中,必须把熟练掌握各项制度规范作为必修课。要通过大力加强学习,既促进广大检察干警真正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带头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从行动上真正实现“要我规范”向“我要规范”转变。同时,各级院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的及时传达,坚决防止和杜绝在公文流转中出现问题,导致下级院对上级规定不了解、不掌握。今后如发生此类问题造成不规范司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各项制度规范执行到位 

  要把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作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首要任务。各级院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区别不同工作类别,既全面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确保司法办案依法规范开展。要紧密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突出抓好中央、省委、高检院和省院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规范司法制度的贯彻执行,着力防范和整治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 

  (一)严格执行司法办案作风规定,防范和整治司法办案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问题。 

  (二)严格执行自侦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防范和整治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等问题。 

  (三)严格执行保障辩护律师执业的制度规定,防范和整治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违法限制律师执业权利问题。 

  (四)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有关规定,防范和整治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不规范、不严格,应当清退不清退、应当处理不处理问题。 

  (五)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关规定,防范和整治法律手续不完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与纪检监察机关违规联合办案、相互借时间、借手续、党内审查与司法审查混用等问题。 

  (六)严格执行司法办案考核管理规定,防范和整治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违规下达考核指标和办案任务;不应当撤、并案件而撤、并案件问题。 

  (七)严格执行廉洁司法的纪律规定,防范和整治受利益驱动,违规插手经济活动;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八)严格执行诉讼监督程序与范围的有关规定,防范和整治随意扩大监督范围,不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监督措施实施监督;按规定应予监督的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问题。 

  全省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侦监、公诉、执检、民行、控申等司法办案部门要围绕上述重点环节和问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条线实际,定期逐一对照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明确监督主体,确保监督有力有效 

  要把强化对制度规范执行的监督,作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各级院要加强对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领导,明确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督制约,进一步形成司法规范化建设环环相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各级院党组要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主体作用,带头抓好司法规范制度执行和督查,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举措,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层报省院。省、市院要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巡视、下级院党组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压实各级院党组在推进司法规范制度执行落实方面的首要责任。 

  (二)各级院检察长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的谋划部署和组织落实,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各项司法规范制度。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姑息袒护甚至干扰调查处理的,要承担相关领导责任。 

  (三)各级院分管检察长要承担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分管责任,定期深入司法办案一线督促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司法办案行为,努力做到发现在早、解决在小。 

  (四)上级院业务主管部门要发挥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主导作用,把推动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作为对下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要每半年分析研判司法规范制度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举措,及时报送院党组供决策参考。各级院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持“一岗双责”,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案管部门加强对本条线、本部门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五)各级院控申部门要发挥后道工序的反向审视功能,把反向审视工作贯穿于控告、举报、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全过程,着力促进及时纠正错案、补正司法瑕疵、促进规范司法。对于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未及时认真办理和落实反向审视意见的案件,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提出明确监督纠正意见、建议。 

  (六)各级院案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内部监督制约职能,坚持把司法制度规范执行落实作为监督的最重要内容,通过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促进规范司法。 

  (七)各级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专门监督作用,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司法办案监督上。要紧密围绕司法办案的重要环节,认真监督干警在司法办案中遵守和执行司法办案纪律的情况,及时组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把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作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措施。各级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发现、记录、调查、纠正、通报、追责工作机制,及时对不规范司法行为严肃查处、严肃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一)健全完善不规范司法问题发现机制 

  1.各级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发现司法不规范问题机制。重点建立健全在控告、投诉、申诉和通过网络媒体中发现问题机制;从对下巡视、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抽查中发现问题机制;从后道工序审查发现问题机制。 

  2.省市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联系基层制度,通过问卷考试、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赴基层一线检查司法办案制度规范学习和贯彻执行情况。省、市院业务部门要围绕本条线司法办案规范问题,每半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遇有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题检查,并向院党组报告检查情况,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有问题单位整改。省市院案管部门每年要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开展司法规范化评查,同时要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通知纠正不规范问题。各级院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司法规范化问题,常态化地开展检务督察,主动靠前监督,及时发现问题。 

  (二)健全完善问责启动程序和辩解机制 

  1.对受理或发现的不规范司法问题线索,要逐一登记、逐一查处,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发生此类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直至检察长的责任。 

  2.受理或发现司法不规范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及案管部门;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要报由上级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意见报党组决定。 

  3.经调查后在作出处理意见前,要认真听取相关责任人员的辩解,分清主观过错程度及责任归属,再视情作出决定,确保干警的正当司法办案权得到保障。 

  (三)健全完善不规范司法问责和通报机制 

  1.发生司法不规范问题的,要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高检院八项禁令及省院严肃纪律作风26条规定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顶风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监督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工作严重不负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司法不规范问题,情节较轻的,可以责令停职检查,到上级院说明原因;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3.对连续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违纪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或单位,检察长要向上级院作书面检查。上级院要视情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及时派员进驻督导,帮助分析查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严格公正司法。 

  4.建立不规范司法问题通报机制。省市院应每半年通报不规范司法行为典型案例,主动揭短亮丑,警醒教育广大干警。省院案管部门要每季度向全省检察机关通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使用、保障律师会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促进增强规范司法意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编辑: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