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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室工作意见
2017-10-23 15:41:00  来源: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室工作意见 

  2013613日经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013年第1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服务全市工作大局、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切实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 检察室是本院派驻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的工作机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检察室应当遵循立足检察职能、方便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 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在辖区内开展巡回检察活动,将法律监督的职能延伸到辖区所有村组、社区和企业,做好法律监督线索的信息员、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员、惠及民生的服务员、社情民意的收集员、检察职能的宣传员。 

 

  第二章 辖区划分 

  第五条 按照东南西北的方位分别设立孤山、靖城、生祠、新港、园区5个检察室,各检察室辖区划分为:孤山检察室辖区范围是孤山镇、季市镇、马桥镇、城北工业园区;靖城检察室辖区范围是靖城街道办事处、滨江新区办事处;生祠检察室辖区范围是生祠镇、新桥镇、东兴镇;新港检察室辖区范围是斜桥镇、西来镇、新港城;园区检察室辖区范围是江阴工业园区靖江办事处、城南办事处。 

 

  第三章 职能定位 

  第六条 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规定,检察室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能: 

  (一)积极拓宽控告申诉、信访接待渠道,方便基层群众及时反映合法诉求,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化解纠纷,力争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协助职能部门排查、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协助查办发生在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加强对辖区派驻人民法庭、派出所等基层一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配合与监督; 

  (五)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与辖区部门共同落实平安靖江、法治靖江建设各项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社会管理创新意见; 

  (六)开展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七)认真办理本院交办的其它事项和负责组织本辖区群众包保工作。 

 

  第四章 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七条 检察室与本院的业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协助。检察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到主要业务部门职能时,应及时移送,由业务部门扎口管理和具体指导。业务部门对检察室移送的职能履行要求,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 

  第八条 本院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检察室协助履行职能时,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列明协助的具体事项、工作要求及法律依据等,检察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助任务。上级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需要检察室协助工作的,应经检察长同意。 

  第九条 检察室应当确保办公场所工作日时间有检察人员接待群众来访,同时每周至少一个工作日到辖区巡回走访或接访,做好登记。本院每个季度至少有一名院领导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接访一次。检察室应当制定巡回接访计划,确定接访时间、地点以及接访检察人员;院领导接访应当提前三日将接访时间、地点以及接访检察人员姓名、职务在接访地公告。 

  检察室应当走村入户进企,采取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在辖区内公告办公地点、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每周开启中心村的“明霞信箱”,及时交内勤处理。对有信访需求出行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交通不便的群众,检察室应当及时上门接访。 

  第十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报控申部门备案,扎口受理。检察室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祥的除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分流,检察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检察室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检察室受理来信来访,应当逐件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 

  犯罪嫌疑人到检察室自首,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自首笔录,填写《犯罪嫌疑人自首情况登记表》,立即移送控申部门分流。 

  第十一条 检察室应当对移交的信访事项和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答复信访人。 

  本院业务部门办结信访事项,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时,控申部门应当接收,同时抄送最初受理该信访的检察室。 

  检察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检察室所承办信访事项与检察业务工作有关的,应同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本院业务部门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不赔偿,以及复议复核维持原决定等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的案件,应当对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通报案件关联地的检察室。检察室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矛盾纠纷一时难以化解的,协助业务部门科学制定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风险。 

  检察室应当与辖区派出所、法庭、司法所、乡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掌握辖区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检察室应当关注涉检信访中的民生问题,把依法处理信访与解决群众困难有机地结合起来。信访人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各方救济帮扶。 

  第十三条 检察室应当关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影响重大的事件,及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 

  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交由控申部门登记分流。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检察室。 

  经检察长批准,检察室可以协助自侦部门查办发生在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本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抄送辖区检察室,并通报发案的特点、规律以及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察室应当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统一至案管部门登记编号。 

  第十五条 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宣传检察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案纪律以及检察工作成绩等内容,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涉农惠民政策、涉农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涉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宣传活动,并把宣传工作延伸到村组、社区和企业。 

  第十六条 检察室应当定期走访辖区内派出所,注意发现有案不立、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逐件填写《执法活动监督线索登记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检察室协助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进展情况。 

  经检察长批准,检察室可以配合业务部门对辖区内派出所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检察室发现行政执法单位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并报告检察长。发现执法机关有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反渎部门,并向控申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未检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送达被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检察室,检察室应当逐人建立考察档案,并协助公诉部门做好被不起诉人的跟踪回访考察工作。 

  第十九条 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应当逐件填写《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登记表》,依法移送控申部门分流,并积极配合民行部门办理。 

  经检察长批准,检察室可以在民行部门指导下,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调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主刑执行完毕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后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其居住地的检察室。 

  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将监外执行罪犯的姓名及住址书面告知检察室。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协助监所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具体工作时间、内容和方式由监所检察部门与检察室商定。检察室发现监外执行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室每年至少走访一次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检风检纪监督员,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和案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室应当积极配合驻地党委政府开展平安创建、法治创建工作,对于辖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定期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检察室对涉检信息和信访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时,对其他社会管理中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第五章 综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室开展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涉及具体业务职能,按扎口管理原则,由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录入网上办案系统和检察统计软件。同时,检察室应当建立检察统计工作制度,确保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全面。 

  各检察室应当在每月月底对本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明确下个月工作打算,书面报检察长、分管领导、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室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妥善保管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及非案件类文字、数据、图片、影像等资料,年终在档案管理人员指导下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室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配合办公室落实保密措施,涉密办公电脑、储存介质等涉密载体的修理、更换、报废执行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