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廉政督导工作规定
2017-10-23 15:47:00  来源: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廉政督导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加强干警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督导是全面贯彻习总书记提出“五个过硬”政法队伍建设的需要,是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行科学有效益预防腐败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开放、自我、平等式的廉政督导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提高,净化心灵,修正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的形象。 

  第三条  廉政督导应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醒勉励,有错必纠的原则。从正反两方面,突出重点内容、事例和人员进行归纳性督导。 

  第四条  廉政督导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思想政治方面,分析干警的政治素质和遵守政治纪律情况;思想道德方面,分析干警遵守检察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情况;廉洁自律方面,分析干警遵守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和依法办案、按章办事的情况以及八小时以外干警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活动情况。早发现早解决干警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五条  部门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廉政督导,一般应在单月或双月的最后一周内安排。院务会上各部门负责人应将本部门干警廉政勤政情况与部门工作情况同步向院党组汇报,分管领导要进行点评。纪检组、监察室每半年进行一次廉政勤政通报。 

  第六条  廉政督导采取自下而上的逐级督导方式,可通过自行陈述、相互提醒、部门及分管领导点评、落实整改措施、书面总结等步骤进行。廉政督导由部门负责人或兼职纪检监察员主持,设专门记录本,由专人记录。督导结束两天内督导记录和部门廉政教育讲评情况小结,以电子文本反馈监察室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开展廉政督导时,部门人员都应参加,未参加的应予补课。为确保督导的效果,廉政督导要与干警的办案、工作情况相结合,注意发现以案谋私、以案乱交友等不廉情况,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教育并纠正;要与教育、监督相结合,对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苗头性现象,积极开展提醒谈话,引起干警充分重视,自警自律;要与解决困难相结合,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干警家庭和个人出现的困难及突发事件,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通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政工部门等,尽力给予帮助解决,体现组织的关怀。 

  第八条  通过廉政督导,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奖优罚劣,对督导中发现廉政勤政的优秀干警,院党组、纪检组应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对督导中发现违法违纪的干警,实行“一票否决”制,个人与部门均不得参与 “季度之星”评选以及年终评先评优、法律职务、行政职级晋升,奖惩情况将纳入干警的廉政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