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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报道靖江市检察院办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做法
2022-01-10 11:17: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1月6日,《江苏法治报》报道靖江市检察院办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做法。

  计算机专业的他不务正业倒卖公民个人信息6万条——

  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登报道歉

  通讯员 丁明霞

  近日,由靖江市检察院起诉的夏某某、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获支持。倒卖、“共享”公民个人信息的夏某某、赵某某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承担了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至此,民法典施行后,该院提起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支持。

  夏某某曾就读于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对计算机颇有“研究”。2018年下半年,他在“暗网”“自由国度”等网络平台,通过购买、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身份信息6万余条。后夏某某又在网上认识了上海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某,并加为微信好友,赵某某有十多年从事猎头工作的经历。2018年11月,夏某某在上海某区一宾馆房间内,通过磁盘拷贝等方式,获取了赵某某工作中掌握的“某某集团”“某某快递”“某通信公司通讯录”等电子文档后,通过“暗网”出售。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身份信息近9500条。夏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以5美元、17.69美元、29.49美元不等的价格在“暗网”上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靖江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夏某某、赵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的行为,已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靖江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判令夏某某、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二被告人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均予以没收。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自愿与靖江市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分别支付1万元和5000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报刊上具文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袁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