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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头版报道靖江市检察院“将心比心”精准办案相关做法
2019-09-18 11:21: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9月18日,《江苏法制报》头版报道靖江市检察院“将心比心”精准办案相关做法。

  靖江检察“将心比心”精准办案

  赵悦淳  唐 威  许 靖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有了更高的要求,更加凸显了检察官履职立场必须与时俱进,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既无过度也无不及。靖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断提高精准办案能力,追求最佳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

  切实发挥好检察官主导责任

  不久前,靖江市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钱某某销售假酒案件,认定钱某某销售共计7万余元的假冒茅台、五粮液等酒。此案既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又是危害食品安全案件,靖江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陶华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主动承办该案。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未认定钱某某有前科劣迹。但审查笔录材料时,陶华发现,钱某某自称在此次卖假酒之前,曾“因为卖假饮料被取保候审过”。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虽然当时制作笔录的侦查人员没有就这句话追问,但陶华却上了心——既然钱某某曾经因为销售假饮料被取保候审,那他这一行为的后续处理情况卷宗里怎么没有,是构成犯罪,还是撤销案件,抑或转行政处罚?

  带着疑问,陶华立即联系了该案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表示,钱某某2014年的确因销售假饮料被立案侦查,后因情节轻微,已经撤案。

  陶华认为,即便撤案处理,也应该将有关证据材料附卷,从而全面反映案件事实,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结果不出所料,侦查人员补充提供的侦查卷宗反映,钱某某在此次销售假酒之前,尚有两次分别在2010年、2012年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且2014年销售假饮料行为撤案后也未转行政处罚。

  查清事实后,陶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钱某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了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钱某某实刑。

  将心比心把群众信访办好

  5月24日,靖江市检察院对一起信访案进行了公开答复。5月16日,65岁的王某向靖江市检察院来信反映被人诈骗近50万元,但该院仅起诉了2万元,要求继续追究诈骗人另外40余万元的刑事责任。

  该院控申岗位受理后,调卷审查后认为,该案中认定的第一笔2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无法认定另外40余万元属于诈骗犯罪。

  为了使信访人能够接受该结果,彻底息诉罢访,经检察长同意,决定进行公开答复。答复会上,承办人将该案的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及认定事实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一向信访人进行说明,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的解答。原案承办人也就当时该案的办理过程和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向信访人进行解释,特别是受邀律师从第三方的角度对该案予以客观评价。答复中,承办人又当场向信访人送达了书面的《释法析理说明书》。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答复,信访人虽然多年的心结尚未解开,但对答复结果和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该案自受理、程序性告知、调卷、实体审查到公开答复前后只用了7天时间,不仅做到了“七日内程序回复”,更做到“办理结果答复”完毕,做到件件有回复,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客观公正助民营企业恢复运转

  “检察官,谢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我们公司就完了……”7月31日,该院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1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涉案民营企业恢复运转,企业负责人李某激动地说。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间,李某等人超经营范围,为部分固定广告推广客户提供有偿删帖业务,收取删帖费用3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6月7日,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7月12日,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局执行逮捕。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李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他被羁押期间,公司账户冻结,员工薪资无法结算发放,公司运转停滞。

  该案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鉴于李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其近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月26日,该院第三检察部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全面听取公安机关、第二检察部、李某及其家属意见,核查了李某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向市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7月31日,市公安局采纳建议,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办了案子,垮了公司,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新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作出规定,全体检察官必须践行公平正义要求,提高客观公正办案能力,追求最佳的办案质量和效果。”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贵表示。

  编辑:袁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