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法制报》报道靖江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相关做法
2019-10-10 10:57: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10月10日,《江苏法制报》06版以《靖江3年监督缓刑犯终被收监》为题报道靖江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相关做法。

  靖江3年监督缓刑犯终被收监

  唐 威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企图以合理诉讼的形式拖延至矫正期满,逃避收监执行监督。靖江市检察院3年间多次协调、持续监督。近日,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马某被收监执行。

  马某系靖江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矫正期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2017年10月,靖江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马某10月12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机动车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马某在被拘留后,未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自己受行政拘留的情况,已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应当立即收监执行。

  发现监督线索后,靖江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调查。经过多次询问谈话,马某表示自己对靖江市公安局的处罚有异议,将一直申诉。2017年12月11日,马某在复议期限届满前最后一日提起行政复议,此时距离马某矫正期满已不足一年时间,为防止马某以行政诉讼为幌子,拖延至矫正期满来逃避收监执行,靖江市检察院立即对接司法行政部门,建议靖江市司法局中止对马某的社区矫正,同时为防止马某在此期间脱管,建议在此期间仍由靖江市季市司法所予以监管。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马某以对行政拘留的处罚不服为由,先后向靖江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泰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向泰州中院上诉。2018年12月1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马某上诉。

  由于原审法院与本地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适用理解的不同,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受行政拘留处罚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并应当予以收监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对马某收监执行监督陷入了困境。

  面对马某收监执行案件遇到的问题,靖江市检察院在汇报上级院、请求上级院协调的同时,多次与本地司法局、原审法院共同协商、沟通,深入阐述法律立法本意,依法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19年9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依法对马某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马某最终被收监执行。

  编辑:袁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