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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检察院开展“工资支付有《条例》,民工维权有保障”法治宣传活动
2020-06-24 10:26: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6月19日下午,靖江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积极开展以“工资支付有《条例》,民工维权有保障”为主题的检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治专题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设在我市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康阳社区附近,活动现场,干警们拉起横幅、搭起法律咨询台,重点围绕农民工工资支付,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受理申诉控告,图文并茂的宣传、通俗易懂的讲解引得农民工纷纷驻足停留、积极参与,现场共发放宣传册2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30余次。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三款: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第一、二款: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袁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