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江苏法治报》报道靖江市检察院刑事和解相关做法。
靖江刑事和解村民与村集体矛盾
通讯员 凌积中
“感谢检察官,我们村的垃圾集中收集房终于又重新建起来了。”近日,靖江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到该市某村村委会主任肖某的电话。
2018年,该村村委会与村民郭某约定,租用郭某屋前一块自留地建设垃圾集中收集房。2021年郭某因病去世,郭某的母亲朱老太难忍丧子之痛,认为建在自家屋前的垃圾集中收集房导致了郭某生病去世,于是叫来挖掘机将该垃圾集中收集房推倒。2022年3月,靖江市公安局以朱老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至靖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任肖某向检察官反映,因垃圾集中收集房被毁,村里垃圾清理工作十分不便,他们本无意追究朱老太的刑事责任,但朱老太始终坚持自己没错,不愿赔偿,希望检察机关帮忙从中协调,解决好赔偿问题,以尽快重建垃圾集中收集房。
在检察官与朱老太的多次交流中,检察官发现朱老太并非不知自己有错,而是担心自己一旦认错赔偿,村委会又将在自己屋前的自留地上重建垃圾收集房。考虑到该案是村民组织和村民之间的矛盾引发,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为了促进双方关系的修复,检察官决定进行刑事和解,组织双方见面协商,并邀请律师和人民调解员参与。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朱老太承认了错误并赔偿村委会经济损失,村委会同意重新选址建设垃圾集中收集房,并对朱老太表示谅解,请求检察机关不追究朱老太的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朱老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