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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筑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防火墙”
2021-09-07 10:48: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近日,由靖江市检察院起诉的夏某某、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获支持。倒卖、“共享”公民个人信息的夏某某、赵某某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承担了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至此,民法典施行后,靖江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支持。

  “张总,这里是某装饰公司的,您家在某小区买的房子需要装修吗?方便加个微信吗?”“姐,我们是做期货配资的,您有兴趣吗?”类似的骚扰电话,想必生活中你我都经历过。随着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趋严重,由此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严重刑事犯罪已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夏某某曾就读于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对计算机颇有“研究”。2018年下半年,他在“暗网”“自由国度”等网络平台,通过购买、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身份信息6万余条。后夏某某又在网上认识了上海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某,并加为微信好友,赵某某有十多年从事猎头工作的经历。2018年11月,夏某某在上海某区一宾馆房间内,通过磁盘拷贝等方式,获取了赵某某工作中掌握的 “某某集团”“某某快递”“某通信公司通讯录”等电子文档后,通过“暗网”出售。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身份信息近9500条。夏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以5美元、17.69美元、29.49美元不等的价格在“暗网”上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靖江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夏某某、赵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的行为,已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 ,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靖江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判令夏某某、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二被告人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均予以没收。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自愿与靖江市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分别支付一万元和五千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报刊上具文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成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犯罪,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但这类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侵害范围广泛,而且大多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利用的,公民个人维权难度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所在。靖江市检察院立足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刑事处罚+民事赔偿”联动的办案模式,筑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防火墙”,用“检察蓝”撑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伞,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检察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合法掌握公民信息的行业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加强行业内监管,禁止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做一个懂法、守法公民!

  编辑:袁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