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江苏法制报》以《靖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13名被告共同赔偿45018元》为题报道了靖江市检察院办理的靖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靖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13名被告共同赔偿45018元
许靖 朱俊 秦文雯
“我们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一己之私用含有氰化物的工具毒杀他人草狗,将所获狗肉对外销售,损害了大家的身体健康。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我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向广大市民表示深深的歉意。”12月19日,由靖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靖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式宣判,被告人鞠某某等13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该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13名被告还应共同承担十倍赔偿金45018元,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丁明霞介绍,2009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鞠某某、何某某、刘某等人利用含有氰化物或氯化琥珀胆碱的工具毒杀100余只狗,后出售给高某某、陆某某等人。高某某、陆某某将收购的狗处理成狗肉对外销售,这种狗肉大多流入饭店、冷菜店等餐饮场所,被众多消费者食用。经专家鉴定,这种狗肉中含有毒物残留,食用会危及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