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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16 16:04:00  来源: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检察档案,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检察档案工作是检察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科室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并加以考核。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四条 检察档案管理涉及到机关各职能科室,明确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列入领导议事日程,作为考核领导人政绩的一部分。

    第五条 检察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在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综合档案室,隶属于办公室领导。

    第六条 院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已有。

    第七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综合档案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科室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定期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八条  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院领导决策和各项检察工作服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九条 院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各类档案分类方案、基本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指定人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条 档案部门必须参加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工程项目不得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单位新购置设备货到时,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参加设备开箱,检查验收随机文件材料,并及时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各种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各类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应当遵循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保管单位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第十五条 必须备有档案专用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库房配备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的设施和档案安全保护情况,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和请示报告,如有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室藏、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条 建立全宗卷,收集、积累本机关档案归档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的历史和室藏档案情况,编制适用的各种手工检索工具,同时引进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和档案检索体系,以便快速检索提供利用档案。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达到超前、系统、全面、卓有成效地开展档案信息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档案保密规定和查借阅制度,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写出书面报告和销毁清册,说明销毁理由、数量和简要内容,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在履行签字手续后组织监销人员共同销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本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或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重要或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院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所造成的损失可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室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文书档案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

    第二十六条 本机关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诉讼档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基建档案参照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照片档案、电子档案按国家行业标准《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办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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