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院党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是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组织形式,是领导本院全体干警,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的领导核心。它由中共靖江市委批准成立,对中共靖江市委和上一级党组织负责。
第三条 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决定、决议,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党组会议视需要不定期召开。但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党组会议视讨论的事项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事项的承办人列席。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决议、指示和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队伍建设状况。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定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本院全局性的改革措施以及检察工作部署。
(五)研究本院组织机构设置、干部录用、人事任免、考核奖惩、职级职务晋升等人事问题。
(六)审议院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或报告以及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大项业务经费开支。
(七)研究机关党委、工会、团支部、妇委会和老干部工作。
(八)讨论决定各科、室(局)向党组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党组自身建设和举行民主生活会。
(十)其他需要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可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也可由党组书记根据其他党组成员的提议决定提出,由政治处汇总报党组书记确定。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提出方案和意见,为会议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的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并分送有关材料,党组成员应认真审阅并准备意见。
第十条 党组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议题。会议决定重要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少数党组成员的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案,但党组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发现需要变更,要及时报告党组。未经党组会议复议,个人无权变更。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在未公布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党组的决定需要传达或公布的,由党组书记根据决议内容指定专人在指定时间内视需要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有关人员和部门传达,没有指定时间的,在三天内传达完毕。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报告等文件的,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党组成员或承办部门应按指定时间完成,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在一周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下一步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要健全组织生活,严格组织纪律。每年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与党组工作开展情况,交心通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政治处负责收集议题、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以及会后督办等工作,完成党组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交办的任务。对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党组记录应当经所有参会党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记录属秘密级,由政治处保管。查阅党组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 党组会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检察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将党组会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时报送政治处,政治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困难,重要事项进展情况要报告党组书记。对落实和执行党组会决定决议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通报。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