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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报道靖江市检察院立足职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相关做法
2020-08-10 10:06: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8月6日,《江苏法制报》报道靖江市检察院立足职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相关做法。

  靖江增殖放流执行长江生态赔偿

  通讯员  王霞  丁文辉

  7月24日上午,在长江靖江段罗家桥附近水域,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和吴某出资购买的25800余尾鱼苗投入长江,用于对长江靖江段进行生态补偿,靖江市检察院、靖江市渔业专家全程见证并参与增殖放流过程。这也标志着靖江市首例长江生态赔偿磋商案件顺利执行。

  今年3月,朱某、吴某在长江禁渔期,驾驶快艇从靖江市二圩港闸口出发,进入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禁渔区水域,使用电瓶、捞海、逆变器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非法捕得鲤鱼、鳊鱼、草鱼、鲈鱼、鳜鱼、翘嘴(白丝)、长江杂鱼等水产品计46.6千克,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现该案已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朱某、吴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故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业性强,损害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损害明显的小额环境污染案件如何进行环境修复,靖江市检察院积极探索,主动与该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沟通协调,联动推进赔偿磋商。

  6月3日,靖江市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对该案的生态损害进行评估,该中心出具了《专家咨询意见》。6月22日,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的修复方式和费用估算,靖江市农业农村局与朱某、吴某达成协议。朱某、吴某同意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将用于开展渔业资源修复的15368元汇入靖江市农业农村局专有账户。靖江市农业农村局将该笔费用纳入靖江市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计划。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探索依托专家意见开展小额案件赔偿磋商进行生态修复的新路径,一方面能有效地修复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长江生态的破坏,体现‘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另一方面,能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长江环境的侵害,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促进全社会更好地落实‘长江十年禁捕’。”靖江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

  编辑:袁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