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汤加罂粟贪心终获刑
靖江的冬天,大街小巷都是羊肉的香味。都说羊肉不喝汤,吃啥啥不香,靖江人素来在饮食上要求甚高,冬天喝一碗美味的羊肉汤可谓不二之选。但是餐桌上的腾腾香气、片片羊肉,有的是精细烹制,有的却另有玄机。
案情介绍
我市一羊肉店老板在生意不好的情况下,就动起了违法犯罪的歪脑筋。“酒香不怕巷子深”,要想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就得把自家的羊肉汤再提提鲜,让羊肉汤的香气更吸引人。老板想起他以前收集的用于自己镇痛用的罂粟果子,竟然将罂粟粉末加入熬制好的羊肉原汤中,想靠着罂粟的毒,致生意的富。但是时间不长,公安机关就发现了该羊肉店存在向汤料中添加罂粟粉的情况,在场的几名食客做了尿检后也呈毒品阳性。罂粟粉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检察官在仔细审查该案后即向法院提起公诉,将羊肉店老板绳之以法。
羊肉店老板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禁止缓刑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检察机关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羊肉店老板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起侵害公共利益的相应民事责任。
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少,全国多地均有查处。本来寒天腊月,找一家干净的小店,喝一碗热乎的羊肉汤是一种普通的小幸福,然而私自添加罂粟却触犯了法律。近年来,我院还依法办理了含铝包子、工业盐烤鸭、毒狗肉等食品案件,有力地守护了餐桌上的安全,对妄图向食品伸出的黑手依法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醒
民以食为天,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广大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否则烹调出来的不仅仅是害人的毒药,也是自己一生难以咽下的苦果,所谓“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