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毒杀的狗,竟成了餐桌上的美味佳肴
过了冬至,一波波寒潮已经不断逼近,在这种天寒地冻的时节,唯有吃肉才能提供给我们抵御寒冷的强大热量,除了猪肉、牛肉、羊肉等,狗肉也是不少人的心头好。狗肉,口感细嫩,肉质密,饱满,在我国某些地区又叫“香肉”、“地羊”,甚至有“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的美誉,可见其味道之鲜美。
从2009年至2016年以来,本市的鞠某、陆某等十余人,通过含有氰化物的胶囊、弩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针,毒杀百余只狗,徐某、高某等人明知这些狗是被毒药毒死的情况下仍收购,并销售给他人。通过层层非法销售网络,这些毒狗肉就成为了食客餐桌上狗肉盛宴。原本补中益气、温肾助阳的狗肉,在渗入了氰化物、氯化琥珀胆碱等成分后,食用带来的就不是温补之效,而是毒害之危了。
上述鞠某等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食品卫生监管秩序,更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院在对上述人员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上述人员依法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泰州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靖江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鞠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鞠某等人也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并准备在《泰州晚报》上向广大市民赔礼道歉。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各地毒狗案频发,很多都是团伙作案并且形成一条成熟的狗肉买卖产业链,对这类危害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食品领域犯罪,公检法一直以来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但依然屡禁不止。在此提醒广大吃货们不要购买和食用来历不明的狗肉,如果发现相关线索一定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