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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报道靖江市检察院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相关做法
2020-09-03 15:26: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9月3日,《江苏法制报》报道靖江市检察院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相关做法。

  靖江民企经营者吃下“定心丸”

  吴刚   吴林

  “真的谢谢检察官,我终于不用担心失信问题,可以安心出门洽谈业务了,下半年我们一定好好干,把疫情造成的损失抢回来。”8月10日,靖江市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回访辉煌公司企业负责人赵明,赵明难掩喜悦之情,不断向检察官致谢。

  原来,2007年,赵明将一辆小客车转卖陆华,只签订了转让协议,没有去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辆又被陆华转卖给了钱正。2011年,钱正驾驶该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辆一直登记在赵明名下,对方起诉时将赵明也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经法院公告送达,赵明、钱正均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关系难以确定,从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出发,推定赵明与钱正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对方13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扣划了赵明部分银行存款,赵明才得知该案。

  “钱我确实不应该付,关键我是做企业的,要是因为这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就坐不了飞机,没办法出去洽谈业务啊!”2019年5月,赵明向靖江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表达了心中的另一层担忧。

  虽属个人之间的纠纷,但也事关民营企业的发展,这引起了检察官的格外关注。经调查,检察官发现2011年事故发生时交警大队对赵明、陆华、钱正所做的三份询问笔录,笔录中三人陈述相互印证,赵明于2007年将车辆卖给陆华,陆华于2009年将车辆卖给钱正,赵明与钱正不相识。结合赵明提供的2007年其与陆华签订的转让协议原件,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时赵明非车辆所有权人。检察官还仔细查阅了车辆登记资料,证实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保险中止日期至2010年,赵明2007年转让车辆并无过错。

  2020年7月31日,经靖江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赵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审原告撤回对赵明起诉,判决撤销原判决,由钱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案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