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09年1月21日)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