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不服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包括: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以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向我院申诉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我院管辖;
2.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齐全。
4.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三)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我院申诉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包括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齐全;
4.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下列情形的申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6.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