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努力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央、省、市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及上级检察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靖江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牵头组织,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包括涉检信访和诉讼监督案件。
第三条 律师参与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四)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市检察院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均可推荐或者由信访人自愿选择律师参与化解、代理或进行评析:
(一)非访、缠闹访、集体访、极端访的案件;
(二)赴省进京越级访案件;
(三)扬言滋事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五)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媒体炒作的敏感案件;
(六)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久诉不息的案件;
(七)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
(八)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邀请律师参与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模式
第五条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包括参与联合接访、公开审查、案件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意见等形式。
第六条 律师协会每周安排一名律师至市检察院控申接待室值班接访,因工作需要,可临时预约参与接访等活动。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做好接待记录,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由、依据及律师的意见,收集信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及相关案件材料,逐案建档留存。作为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评价值班律师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得信访人同意后,市检察院可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者由信访人在律师人才库中根据各律师专业特长自主选择律师,到控申接待室现场接待信访人,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第八条 接访律师在接访中要准确分析信访诉求,耐心释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并分类提出化解意见:
1.认为案件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
2.认为案件原处理决定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撤销或者改变的,应当提出书面补正意见;
3.认为案件原先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撤销或改判的,及时向市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或工作建议;
4.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5.认为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信访人也明确表示愿意调解或直接要求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市检察院提出建议,接访律师参与调解;
6.对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协助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信访人或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以告知或协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第九条 市检察院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对依法可通过申诉途径救济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律师可以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信访人与律师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律师代理信访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出具代理意见或建议均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市检察院提出。
第十条 市检察院可以邀请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律师依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信访人也可以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参与评析,律师评析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参考。
市检察院对于以不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信访人同意,可以邀请律师共同参与,并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引导或建议信访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案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市司法局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第四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指导、考核,市检察院控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鼓励、引导相关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提供给市检察院,在市检察院控申接待窗口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善于做群众工作。
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对违反职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况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市检察院应当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同时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律师人身安全。
市检察院对律师阅卷、咨询案情、调查核实等合理要求应当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处理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者有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市检察院每月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值班等活动情况向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反馈,作为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评价值班律师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检察院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但当事人自行聘请的代理律师除外。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进行定期考评考核,对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遇有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事项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