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构建“大民行”监督格局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合力,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刑事检察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协调发展,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等要求,就本院自侦、刑检、控申、预防等部门与民行部门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大民行”监督思维,切实提高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为有效应对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机遇和挑战,扭转“重刑轻民”、“重民轻行”的思想,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民行”监督思维,自侦、刑检、控申、预防等部门要认真学习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等相关内容,充分认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对全面深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检察监督“一盘棋”思想,不断增强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工作协调配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监督刚性和成效;通过不断加强工作实践,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和推进协调配合的具体举措,形成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合力。
二、建立案源线索移送、反馈机制
2.自侦、刑检、控申、预防等部门与民行部门要加强沟通,实现案件信息互通、监督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反馈机制。
3.自侦部门发现下列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民行检察部门:
(1)受理的线索经过初查,不构成犯罪,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制度漏洞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轻微违法行为的;
(2)反渎部门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经侦查认为该渎职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3)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有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移送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
(4)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
4.刑检部门发现下列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民行检察部门:
(1)在办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中或者在巡查“两法衔接”平台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2)在办理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经济、金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有虚假诉讼、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司法人员贪污受贿、非法集资等与民事、行政审理、裁判、执行活动相关联的;
(3)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以及有关单位存在容易发生犯罪的制度漏洞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4)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有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移送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
5.其他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涉农土地流转、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司法不公等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至民行部门。
6.民行部门发现下列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自侦、刑检部门:
(1)发现公安机关不当立案、不当撤案、降格处理的;
(2)发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渎职侵权嫌疑,进行适当调查核实、掌握相关证据,有较大成案可能性的。
7.部门之间移送案件线索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制作《案件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进行移送。
接受部门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重大、复杂以及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线索,移送部门可以在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时邀请接受部门共同进行线索价值评估,在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移送案件线索在作出终局性处理决定后,接受部门应当向移送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8.对移送案件线索监督成案的,按照本院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承办人予以加分和奖励。
三、建立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9.民行部门在查办虚假诉讼、行政、司法人员违法、重大公益诉讼等案件中,发现可能涉及职务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的,由民行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检察长同意,可调派自侦、刑检等部门干警参与调查核实、案件讨论等,在突破口供、固定证据、技术侦查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自侦、刑检等部门在查办民行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时,为隐蔽侦查的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检察长批准,可以由民行部门出面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并从事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自侦、刑检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刑民交叉、不特定多数人民事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处理,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民行部门应当派员参与,给予支持。
10.在协作办理案件过程中,参与人员应当遵守办案纪律,保守办案中知晓的案件秘密,违纪者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工作配合
11.自侦、刑检、控申、预防等部门与民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民行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其他部门至少指派一名部门负责人参与,各部门通报上一阶段办案中排查出来的案源线索、移送案件办理情况,就相关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
12.为进一步提升民行检察的影响力,增强法律监督效果,民行部门在开展宣传走访、专项活动、跟进监督、公益调查等工作时,可以邀请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派员参加。
13.本意见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