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规范司法行为,及时研究处理本院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务,进一步提高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有效实现检察业务、事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对本院检察长办公会制度进行修订如下:
第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根据市委、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党组确定的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推进举措。
(二)传达贯彻上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贯彻执行的措施。
(三)讨论检察业务或事务性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四)通报、分析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听取具体检察业务工作推进情况或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任务的具体举措。
(五)听取后勤保障、财务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服务检察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决定本院预决算、检务保障、“两房”、“两化”建设,重大财务开支、重大物资装备的采购、配置和管理等重要事项、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重要会议安排等。
(六)讨论制定本院日常事务性管理规章制度;听取制度执行情况;研究决定本院半年、全年的工作总结、工作部署。
(七)听取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业务部门提出的重大问题的请示和需要检察长办公会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检察长确定。检察长办公会由检察长召集并主持。检察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检察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相关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具体工作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检察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检察长确定。
第六条 各部门需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由部门负责撰写相关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检察长。会议材料未报经检察长同意的,不得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讨论。会议材料要求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有具体办理建议,文字简明扼要。会议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根据参加会议的人数印制,并在会议召开前2日送办公室。会议材料属于涉密文件、案件查办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第七条 检察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所有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检察长请假。
第八条 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分管院领导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议题提交部门的建议并征求其他出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 检察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检察长办公会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等情况作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应当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检察长签字后适时公布。对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十一条 检察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院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检察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检察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困难,重要事项进展情况要报告检察长。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和执行决定、决议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材料或者涉密文件带出会场。对擅自泄露会议保密事项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