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警车驾驶规定
(2009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检察机关警车驾驶人员的管理,树立检察机关警车外出执行公务时良好形象,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证各项检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江苏省检察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遵守高检院、公安部有关警车驾驶人员管理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检察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行车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严格掌握警车使用范围,非因公活动,不得使用警,上下班接送一般不使用警车。
第五条 严禁将警车交给外单位人员和没有经过批准的本单位员驾驶。
第六条 警车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及娱乐场所,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规使用警车上的警用器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八条 破除特权思想,杜绝霸道作风,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坚决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
第九条 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迅速报警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及时与交警沟通,尽快将警车撤离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积极进行施救;事故轻微,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本着公正、公平和防止事态与影响扩大的原则妥善、迅速处理,坚决杜绝出现与其他人员或围观群众发生争吵和冲突现象。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驶警车,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