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的规定
(2016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正确行使,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试行)》,省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上级检察机关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司法不规范隐患或突出问题,对下级检察机关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所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原则,不得随意约谈,不得以约谈代替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各设区市院检察长,由省院检察长约谈。必要时,省院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检察长可委托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或纪检组长作为主谈人。
(二)各设区市院其他院领导,由省院分管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或纪检组长约谈。必要时,可要求下级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并参加。
(三)各设区市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省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
第五条 约谈分为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三种类型。
(一)一般性约谈,主要是为了当面了解重要问题或者督促指导重要工作,以及征求约谈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性约谈,主要是针对贯彻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决定不坚决、不及时、不得力;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生不规范司法行为等情况而进行的约谈。
(三)诫勉性约谈,主要针对不认真执行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范司法行为规定,导致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的;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经约谈后仍然发生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的等情况而进行的约谈。
第六条 下级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检察机关应及时约见下级检察机关相关负责同志,根据第五条之规定进行警示性约谈或诫勉性约谈。
(一)不严格执行司法办案作风规定,违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要求。
(二)不严格执行自侦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
(三)不严格执行保障辩护律师执业的制度规定,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违规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违规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四)不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不规范、不严格。
(五)不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关规定,侵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司法的纪律规定,受利益驱动,违规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过问、干预办案;以案谋私,不严格依法办案。
(七)不严格执行诉讼监督程序与范围的有关规定,违规实施监督、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
(八)不严格执行司法办案考核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由规范办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 规范办根据控告、投诉、申诉和通过网络媒体中发现的问题;对下巡视、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监督管理、质量评查和巡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部门在相互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呈院主要领导审批。
(二)院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规范办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约谈对象(见附件1)。
(三)实施约谈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书面记录,填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约谈记录表》(见附件2),并由约谈对象签字认可。
第八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约谈对象说明有关情况;
(三)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约谈结束后,规范办及时向约谈对象发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实行挂账管理、跟踪问责,强化落实。
(二)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院。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向省院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规范办建立约谈档案,并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可视情向全省检察机关公开。
第十条 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规范办适时对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院规范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