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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过错三究制度
2017-10-23 15:47:00  来源: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过错三究制度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4年第17次会议通过) 

    

  为建立健全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执法过错倒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科学严密的执法责任机制,完善和推动案件评查工作,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引手册》、《泰州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员管理办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流程监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办案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中不负责,不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导致案件存在实体错误、程序错误、瑕疵错误、业务应用系统使用错误,造成影响或后果,以及影响基层院业务考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三究,是指出现执法办案过错情形时,追究主任检察官及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案件质量评查员(流程监管员)、案管部门负责人及评查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实体错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事实审查认定错误; 

  (二)案件定性认定错误; 

  (三)情节认定错误; 

  (四)强制措施使用、变更错误; 

  (五)赃款赃物扣押、冻结、处理错误; 

  (六)侦查取证收集证据错误,出现非法证据被排除; 

  (七)其他应认定实体错误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程序错误、瑕疵错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严格执行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在案件执法规范质量评查得分在96分以下的(不含96分); 

  (二)程序性错误、瑕疵性错误的同一错误屡改屡犯,在同一部门出现过三次以上(含三次)、个人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 

  (三)程序性错误、瑕疵性错误,在省院、市院以及条线案件质量评查中被点名通报的; 

  (四)案件信息公开中,因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引起信访的; 

  (五)其他应认定程序性、瑕疵性错误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统一业务系统使用错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法律文书审批在业务系统体外运转的; 

  (二)业务核心数据不能在业务应用系统中体现的; 

  (三)案卡因填录不全,导致相关程序、报表不能自动生成的; 

  (四)案件信息因案卡填录问题,不能导出公开的; 

  (五)在省院、市院以及条线案件质量评查中被点评通报的; 

  (六)其他应认定统一业务系统使用错误的情形。 

  第六条 检察人员个人造成执法办案过错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二名以上检察人员造成执法办案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案件实体错误的,属事实审查认定、定性认定、情节认定错误情形的,承办人应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案件事实、证据未改变)经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的,由承办人和主任检察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承担责任。 

  主任检察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意见造成执法办案过错的,由主任检察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因执行主任检察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办案过错的,由主任检察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承办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主任检察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办案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实体错误,属证据取证、采信错误情形的,应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属强制措施采用变更错误、赃款赃物扣押处理错误情形的,承办人未请示报告的,应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报经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应共同承担责任。审核者改变请示者意见的,不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案件出现程序错误、瑕疵错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错误的,承办人和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员(流程监管员)应分别承担责任。承办人所办案件经过案件管理部门评查,未发现问题,从而发生执法办案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案件管理部门及评查员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的,应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案管部门负责人分别承担责任。经督促整改,承办人未整改的,应追究承办人的责任。无法整改的除外。 

  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未履行监管职责,每月未组织案件自查、互查、对上级部门通报的问题、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的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纠正以及采取案件质量提升举措,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检察官应当承担责任。 

  第九条 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过错线索由监察部门根据上级院、本院案件评查情况通报、部门自查情况主动受理,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监察部门审核后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判执法办案过错。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执法办案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执法办案过错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过错线索调查核实后,并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院党组审议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责任追究书应当存入执法办案过错责任人的个人执法档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上级院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