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涉案旅馆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查验旅客身份证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针对发现的问题,未检检察官迅速行动,建议市公安局加大对辖区内旅馆日常巡查力度,加强对旅馆从业人员的培训,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7月13日至16日,靖江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关工委联合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全市酒店、宾馆、旅馆开展突击检查,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你们对入住的人员都会登记吗?”
“我们都登记的。”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专门针对旅馆业接纳未成年人进行了规定,增加了住宿经营者询问监护人情况、及时报告等义务,你们清楚吗?”
“未成年人单独入住我们是不接受的,只有父母陪同才可以。”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你们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好的。”
此次行动中,检查人员详细查看了旅馆业信息登记系统及住宿登记台账,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住宿核实登记制度,并将《“强制报告”制度告知书》发放至全市252家酒店、宾馆、旅馆。未检检察官还现场宣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及不落实规定的后果。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实行一人一证登记的旅馆,由辖区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下一步,靖江市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竭力规范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核验登记制度,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检察官提醒:
住宿经营者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