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落实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立足执法办案、整合社会资源、延伸检察职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条 (组织创新)根据我市情况,我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科,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权益保护、跟踪帮教等工作。
第三条 (基本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坚持“少捕慎诉,寓教于审”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基本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机制,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积极构建和依托未成年人司法和社会支持体系,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和预防矫正社会化。
第四条 (工作模式)实行“批捕、起诉、帮教、诉讼监督、预防、维权”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深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归口特殊办理机制;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特殊检察工作机制;试点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工作;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 (合适成年人)落实未成年人接受讯(询)问或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监护制度;如法定代理人经通知后无法到场或不宜到场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以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第六条 (法律援助)全面维护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包括健全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推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专业化;以刑事拘留阶段为重点,推动公安机关落实侦查阶段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第七条 (刑事和解)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努力创造条件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积极引导并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并将刑事和解作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建议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规范诉讼退出机制。
第八条 (附条件不起诉)建立针对涉嫌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学校、社区、家庭等相关方共同帮教下,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痛改前非、表现良好、无重大违法情形时,依法给予不起诉处理。
第九条 (不起诉)依法把握未成年人不起诉条件,降低起诉率。充分发挥诉前考察的作用;规范不起诉决定宣告程序;完善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跟踪回访机制。
第十条 (分案处理)建立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制度。将轻刑案件与重刑案件分开,将单纯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交叉犯罪的案件分开,将必须急办快办的案件与需要慎办细办的案件分开。做好分案后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第十一条 (简案快审)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在依照法定程序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品格证据)全面调查和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犯罪动机、发案原因等情况,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轻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报告等品格证据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与有关专业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心理测试工作。
第十三条 (污点封存)建立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正常的受教育权利和就业权利。着手开展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记录封存工作;协调法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协调公安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记录管理;积极推动建立由综治、政法协调、教育、劳动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记录限制公开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内部协作)建立侦监与公诉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坚持侦监、公诉部门在案前、案中和案后的有效衔接和及时介入,共同协作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第十五条 (适时介入)与公安机关建立适时介入机制。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出庭公诉)坚持全面出庭制度;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庭审中的作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制教育和警示功能。
第十七条 (量刑建议)建立未成年人量刑建议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诉前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和案件事实依法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第十八条 (法律监督)通过诉讼监督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和教唆、引诱、胁迫、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幕后成年人,及时纠正对未成年人不当的刑事追究、不必要的羁押和过重的量刑以及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没有分别关押等侵犯其诉讼权利的情形。
第十九条 (非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积极探索对非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经济救助、法律援助等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有权益。
第二十条 (参与社会管理)结合执法办案,加强与学校、团委、社区等部门的联系配合,积极开展“检校共建”活动,完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管理网络。
第二十一条 (犯罪预防)以预防涉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为重点,积极参与“失学、失业、失管”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高危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司法联动)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配合,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工作。